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批准)第
240项;
2、《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第77号令)第五条。
3、《关于恢复商品展销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工商市字〔2005〕17号)
二、许可条件
1、 举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3、 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法律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申请材料
1、举办单位法人资格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2、举办商品展销会申请书(原件一份);
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原件一份);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原件一份);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举办的商品展销会,应当提交相应
的批准文件;
6、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商品展销会的,还应当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书。
四、申请表格
填写《商品展销会登记申请书》,可在各工商分局免费领取,或从红盾信息网上免费下载(网
址:http://www.szaic.gov.cn)
五、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六、许可机关
深圳市福田区工商局 注册科 0755-83456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