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展中心
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草案)
新闻来源:高交会组委会 发布日期:2002-08-31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以下简称高交会)名称及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高交会无形资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交会专有名称:"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中外文字(包括缩写、改写字样)、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所有权属高交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并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除新闻报道外,任何单位、个人未经组委会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组委会授权深圳市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高交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使用的申请、审批管理及监督。

  第四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均可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使用名称、会徽、吉祥物的申请,同时附上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状况、拟使用产品的检测证书、生产批文、获奖情况等有关资料,报交易中心审核后,无论批准与否,均以书面回复,申请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及申请费均不退还。

  第五条 交易中心与获准使用高交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的单位签定合同后,发给使用许可证书。

  第六条 高交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使用单位,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宣传等,如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交易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其使用权,并视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高交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使用单位,须依法维护高交会专有名称、会徽、吉祥物、展馆外观形象等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确保其形象完整、准确。组委会、交易中心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与审计部门有权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港澳台或外国获得使用高交会名称、会徽、吉祥物的单位,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使用,不仅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还须遵守所在区或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交易中心。

  深圳市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中心

  二○○一年四月三日